2025年5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0981.1-2025《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第1部分:建筑涂料》与GB 30981.2-2025《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第2部分:工业涂料》同步落地,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两项标准整合替代多项旧规,对水性涂料进口的VOC限量、检验检疫流程作出系统性调整,构建起更为严格的入境管控体系,为行业合规发展划定清晰边界。

VOC限量标准:分级管控与指标升级
新版标准摒弃旧规碎片化限制,按水性涂料应用场景与产品类型实施分级管控,VOC限量指标更趋精准严苛,同时新增多项有害物质管控项目,填补过往监管空白。建筑类水性涂料与工业类水性涂料的VOC限值按用途细化,兼顾环保要求与产品功能属性。
建筑用水性涂料方面,内墙涂料底漆(色漆)及光泽(60°)≤10 GU的平涂VOC含量限值进一步下调,相较于旧标准收紧管控力度;儿童房专用水性涂料需满足VOC≤50g/L,且甲醛、苯系物总和≤50ppm,同步遵循HJ/T 201-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专项规范。外墙水性涂料VOC限值维持≤150g/L,但新增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SVOC)、总砷(As)及甲基异噻唑啉酮(MIT)含量指标,形成全维度污染物管控。
工业用水性涂料按基材与用途分类设定VOC限值:木器水性色漆VOC≤250g/L,清漆≤300g/L;乘用车原厂电泳底漆VOC≤250g/L,底色漆≤530g/L;船舶用钢质船上建内部及机舱内部底漆VOC≤250g/L,其他类型船舶水性涂料≤300g/L。防火水性涂料中,膨胀型产品VOC≤100g/L,非膨胀型≤80g/L,彰显对特殊功能涂料的环保约束。此外,水性涂料用色浆及配套辅助材料纳入管控,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总和含量新增壬基酚、辛基酚品种限制,进一步压缩污染物排放空间。
检测方法上,水性涂料VOC含量采用GB/T 23986.2-2023气相色谱法,针对水分≥70%的产品选用中等极性色谱柱,以己二酸二乙酯为标记物,检出限低至2g/L,确保检测结果精准可靠。同时明确需扣除水分及沸点>250℃的豁免化合物,排除干扰因素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检验检疫要求:流程规范与单证核验
水性涂料进口检验检疫流程围绕标准落地优化升级,强化全链条管控,从申报备案到抽样检测、标签审核,每一环均明确操作规范,压实进口企业主体责任。
前期准备环节,进口企业需具备完整进出口经营权并完成海关备案,精准确认产品HS编码(水性涂料通常归入3209章),根据成分与用途确定具体编码,明确对应关税税率及监管条件。若产品属于危险品范畴,需提前办理危险品包装证明、运输报告及中文标签,非危险品建议在境外完成中文标签粘贴,避免国内整改产生额外成本。同时需准备完整贸易单证,包括明确货物品质、数量、价格条款的进口合同,列明品名、规格、单价的商业发票,标注每箱重量、体积及成分的装箱单,以及海运提单或空运单。
安全合规文件核验是检验检疫核心环节。企业需提交中英文版MSDS(材料安全数据表),详细说明产品成分、危害特性及防护措施,成分说明书需与MSDS内容一致,不得存在信息偏差。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水性涂料(如木器涂料、建筑墙面涂料),需提供3C认证证书或免于办理3C认证证明,证书有效期内需接受定期监督抽查。原产地证明需与申报信息一致,享受协定税率的产品需确保证明文件合规有效。
货物到港后,海关将核对品牌、型号、数量等信息,商检部门按标准抽样检测VOC含量、重金属、甲醛等指标,检测周期约15个工作日。中文标签需符合GHS标准,包含成分、危险性说明、应急措施等内容,危险品需加贴UN包装标记,标签信息需与检测结果、单证内容一致。海关审核单证无误后出具税单,VOC含量>420g/L的水性涂料需缴纳4%消费税,企业缴清关税、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后,凭海关放行单和检验检疫证明提货。
合规提示:标准衔接与风险防控
水性涂料进口新旧标准过渡期为2025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31日,进口企业需做好库存与在途产品盘点,明确适用时间节点,避免超期销售不合规产品。应主动对接境外生产商,启动产品配方调整与检测,确保新增受限物质达标,同步更新申报材料与技术文件,防范标准误判导致的通关风险。
申报环节需严格规范填报,准确列明产品品名、型号、规格、具体成分含量及原产地,主剂、助剂、稀释剂等组成部分需逐一单独申报,不得合并或简化。海关查验及抽样检测时,企业需全程配合,按取样标准及安全生产规范提供协助,若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需积极配合后续监督销毁、退运等处置工作。
2026年水性涂料进口新规的实施,是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既强化了环保底线约束,也为合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进口企业需精准把握标准细节,完善全流程合规管理,主动适配新规要求,在保障产品环保达标的同时,顺畅通关流程。